2016年7月3日 星期日

AMS-004公司管理制度_204票據領用管理辦法

ISO,ERP,IFRS,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辦法,公司管理規章,公司管理系統,內部管理,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管理辦法,內部管理規章,內部管理系統




1.目的
為使票據之保管、開、作廢、對帳等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2.範圍
凡本公司應付票據:即指銀支票、銀本票等,悉依本辦法管之。

3.權責
3.1 財務單位:負責管票據用相關規定及本辦法之修訂。

4.

5.內容
5.1 支票之使用方式:
5.1.1 簽發之支票須經有權人簽名蓋章後,始生效。所蓋印鑑與開戶時交給銀鑑卡印鑑相同,並按支票號碼先後順序使用。
5.1.2 財務人員負責空白支票之保管,應確實控制庫存數量,依據使用情況,適時填具「空白支票清單」(AMS-004-204.01),蓋妥支票原印鑑向銀行領取,取時財務人員應當面點清支票號碼頁、公司帳號是否正確,並存放庫或保險箱。
5.1.3 每張支票之簽發,存根上應填具到期日、受款人及額,以備查核。
5.2 簽發支票之原則:
5.2.1 簽發即期支票時,應先做好資規劃,以避免因存款足遭退票之虞。
5.2.2 非有特殊由或經上級核可外,本公司對外廠商貨款一規定付款日之抬頭並禁止背書轉讓,劃線支票支付。
5.2.3 指名,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應蓋原支票印鑑外,’’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接處仍需加蓋支票原印鑑始生效
5.3 簽發支票作廢之處
財務人員開支票錯誤時,已蓋印鑑章應將錯誤支票之印鑑銷章及蓋上【作廢】戳記,並將錯誤之支票號碼黏貼於存根上,同時在存根上註明【作廢】字樣,並記入「作廢支票清單」(AMS-004-204.02)內,以備查核。
5.4 支票帳戶結清之原則:
支票帳戶需結清時,應將已用而未使用之支票繳還銀作廢結案,以防意外糾紛發生。
5.5 支票存根之處原則:每本以簽發完之支票存根應妥為保存五,以備查核。
5.6 支票遺失(喪失、滅失或被竊)時處方式:
5.6.1 支票權人遺失支票時,應即向銀止付通知手續,先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用表)一式三份及「遺失票據申請書」(用表)一式四份,蓋妥印鑑至付款銀,並將「止付通知書」(用表)副本一份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支票權人在申請掛失止付手續起五日內必須提示法院公示,催告證明始生效),銀收悉法院公示、催告證明後,以該支票簽發額同額提存(或以支票權人名義存定期存款)俟法院除權判決後,支票權人持法院除權判決書向銀申請付款。
5.6.2 如遺失支票係未簽發之空白支票,應向付款銀止付通知手續。
5.7 撤銷付款委託手續:
5.7.1 執票人在支票到期日超過七日尚未提示交換,如基於特殊因素或發生糾紛,發票人可向付款銀銷付款委託手續。
5.7.2 撤銷付款委託達三次,則銀可將該支票戶銷戶拒絕往,故應審慎處
5.8 支票之查核
5.8.1 為求內部有效監督,財務單位主管應採定期抽點方式查支票數量是否與帳載相符。
5.8.2 財務單位主管每月應核對銀對帳單,核對開支票額與傳票帳載額是否相符,並編製會計統計用表「銀調節表」(會計統計用表),發現符時,即查明處正。
5.9 已簽發支票為付款之處方式
5.9.1 每月已開支票而廠商尚未取之支票,應予登載,並將支票存放於庫或保險箱以防遺失。
5.9.2 支票到期日逾一以上廠商未取,應呈報上級處
5.10 支票之控管:
5.10.1 財務人員應定期清點支票數量,並做成記錄,對空白未使用支票每日應填載「空白支票清單」(AMS-004-204.01)加以控管。
5.10.2 為避免弊,各級有權簽章人得保管支票簿。
5.10.3 保管支票之出納人員如需休假時,應於休假前一天將庫存支票點收交職務代人無誤後,始得休假,以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
5.11 如特殊用途須開本票時,除應填寫發票日外,本票之使用與管控制辦法與支票相同。
5.12 支票開與有權簽發支票人應為同人。

6.相關辦法

7.使用表單
7.1 空白支票清單(AMS-004-204.01)
7.2 作廢支票清單(AMS-004-204.02)
7.3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用表)
7.4 遺失票據申請書(用表)
7.5 止付通知書(用表)
7.6 調節表(會計統計用表)

AMS-004公司管理制度_203印鑑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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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有效管公司之各種印鑑,並保護公司之法定權及促使公司內各單位之印鑑管工作統一化、制化、特訂定本辦法。

2.範圍
屬本公司各種印鑑之製作、申請、使用、借用、保管、遺失、報銷等,悉依本辦法管之。

3.權責
3.1 政部:負責管印鑑及本辦法之修訂。

4.

5.內容
5.1 範圍:
5.1.1 印鑑: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印信或指定業務專用之公司章。
5.1.2 職章:刻有董事長 、 總經 或副總經職銜及簽名之印信。
5.1.3 其他:刻有公司名稱之騎縫章、收文章等。
5.2 印鑑製作:
5.2.1 印鑑發包製作:凡本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對內對外所須使用具代表性之印鑑,均統一由公司政部發包雕刻之。
5.2.2 印鑑之型式、字樣、材質:各單位印鑑之型式、字樣、材質等,均由政部統一規定辦
5.2.3 製作之規定:政部門製作之中文印鑑,依下規定辦
5.2.3.1 印鑑之製作字體應明顯辨,且應以可考證之字體可使用。
5.2.3.2 印鑑之製作,應發包與信譽卓著、技術湛之刻印社負責。
5.2.3.3 印鑑之發包製作手續,應由專人負責絡,得由他人代
5.2.3.4 製作完成之印鑑,如想須要重刻時,得依本辦法之報銷規定辦之。
5.3 印鑑之申請手續
5.3.1 填具申請表:申請印鑑時,應先填具「印鑑製作/借用/報銷申請單」(AMS-004-203.01)政部辦
5.3.2 發包製作:政部接到申請表後,得依有關規定交刻印社雕刻,並要求交貨期限。
5.3.4 印鑑之具:公司印鑑之具,應由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具,員工職章由使用人員具,且須於「印鑑管簿」(AMS-004-203.02)上簽認用。
5.4 印鑑使用規定
5.4.1 印鑑之使用
5.4.1.1 凡因業務需要用印時,申請人須填具「用印申請單」(AMS-004-203.03)依公司分層負責辦法之權責主管核准後同經辦之文件、文稿等,經保管印鑑主管審查並用印。
5.4.1.2 未經保管印鑑主管核准而擅自使用印鑑,或實際所使用之印鑑內容與所申請使用內容符者,經查覺後除依公司相關規定懲處外,如情節重大者,送司法機構辦
5.4.1.3 非絕對必要,公司印鑑可交由員工攜出使用。如有必要時,應於公司「印鑑製作/借用/報銷申請單」(AMS-004-203.01)上載明並經保管印鑑主管核准後,交由監印人辦出印鑑。
5.4.1.4 用完後須交回並由監印人在原「印鑑製作/借用/報銷申請單」(AMS-004-203.01)上記載歸回日期,迄歸回日期尚未歸還者,應追蹤處
5.4.2 使用規定
5.4.2.1 融機構貸款保證或依公司背書保證簽約等,蓋印者必需經董事長核准。
5.4.2.2 支付款項蓋用支票印鑑章,依公司分層負責辦法核准後蓋印鑑章。
5.4.2.3 其他指定業務專用之公司印鑑,除指定業務外,得移作他用。一般事務性保養約,則向政部門申請用印。
5.4.2.4 對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政策性或政府政、稅務、融機構等以公司名義文,蓋董事長職章。
5.4.2.5 以公司名義對公民營機關、團體文,公司核發證明文件及各規章之核決,由董事長署名蓋職銜章。
5.4.2.5 合約簽署須製作二份,並請對方先用印後,再申請公司用印,由部及對方各收執一份。
5.5 印鑑保管
5.5.1 各單位印鑑保管人除應細心使用印鑑外,並隨時注意保養。如有遺失或誤用情形,由保管人員全權負責。
5.5.2 印鑑應放置固定安全之處所,得隨意放置任人取用
5.6 印鑑報銷
5.6.1 印鑑如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得准予報銷:
5.6.1.1 使用限屆滿時。
5.6.1.2 保管遺失時。
5.6.1.3 使用次過多而毀損時。
5.6.1.4 字跡明或脫時。
5.6.1.5 因業務或工作上需要換新時。
5.6.2 印鑑報銷申請單
凡印鑑因上述原因須報銷時,得因保管人員填具「印鑑製作/借用/報銷申請單」(AMS-004-203.01),呈主管核准後,同印鑑送政部門辦
5.6.3 登報作廢
政部接到「印鑑製作/借用/報銷申請單」(AMS-004-203.01)後,應依程序辦公告作廢並得視情況辦登報作廢手續。
5.6.4 注意事項
5.6.4.1 因報銷須重新刻發印鑑時,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
5.6.4.2 印鑑銷毀時得會同上一級主管辦
5.6.4.3 印鑑報銷之實或有虛假情事,經查覺後除依公司相關規定懲處外,如情節重大者,得送司法機構辦

6.相關辦法

7.使用表單
7.1 印鑑製作/借用/報銷申請單(AMS-004-203.01)
7.2 印鑑管簿(AMS-004-203.02)
7.3 用印申請單(AMS-004-203.03)

AMS-004公司管理制度_202零用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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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規範小額零星支出之作業,使相關人員據以遵循。

2.範圍
金額5,000 ()以內之小額支出,及係由經 總經理 認可之支出。

3.權責
3.1 行政部:負責零用金的撥補及發放,及本辦法之修訂。
3.2 財務課
3.2.1 審核製作付款傳票後檢附相關憑證及請款簽呈。
3.2.2 確實、準時的完成款項的支付。
3.3 各單位人員:準備完整的請款憑證。
3.4 各單位主管:核定權限依『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001-101)辦理。
3.4.1 掌握費用支出的狀況。
3.4.2 請款程序的核准。

4.流程

5.內容
5.1 提出申請:
5.1.1 各單位人員擬向零用金經管人員領款時,應檢具合法原始憑証,黏貼於「雜項應付憑單(ERP)(QP-ADM003.10),並於單據上報销人上簽名。
5.1.2 預支零用金時,應填寫「預付憑單(ERP)(AMS-004-201.02),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向零用金經管人洽領;並於取得憑證後連同已簽核之「雜項應付憑單(ERP)(QP-ADM003.10),向零用金經管人銷帳。
5.1.3 零用金經管人員應依原始憑証審核要點,審核原始憑証是否合法,及是否經權責主管核准,方得付款。
5.1.4 原始憑証審核要點:
5.1.4.1 統一發票:應正確填寫本公司全名及統一編號,並加蓋出售廠商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5.1.4.2 收據:應正確填寫本公司全名及加蓋出售廠商之公司章或蓋有出售廠商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之收據章。
5.1.4.3 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
5.1.5 憑證不符,申請文件退回申請人重新修正
5.1.6 當月份支出請於當月25 ()前申請,以配合帳務處理,逾時不再接受申請。
5.1.7 當月份支出應附當月份發票,以配合營業稅申報。
5.2 撥款:
5.2.1 旅費(包括油資)及交際費:
5.2.1.1 每月5 日,支付上月未付款至當月25 日,憑證齊全之支出。
5.2.1.2 直接匯入員工提供之薪資帳號。
5.2.2 除旅費及交際費之其他支出:
5.2.2.1 每星期五支付上星期五()前未付款至本星期五,憑證齊全之支出。
5.2.2.2 收件截止日星期五下午500
5.2.3 若事後發現憑証不符規定而付款者,由零用金經管人員追回己付之款項。
5.3 撥補:
5.3.1 零用金經管人員於零用金支用至相當數額時,檢附相關原始憑証並編製傳票;經審核無誤後,即能撥款備用。
5.3.2 經辦人員於審核零用金時,對所送原始憑証加蓋【付訖】章,或請領款人於請款單據上簽章,以防重覆請款。

6.相關辦法
6.1 分層負責管理辦法(CMP-001-101)
6.2 付款管理辦法(AMS-004-201)
6.3 員工出差及旅費報支管理辦法(CMP-001-105)

7.使用表單